一、為加強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對外交往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向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涉密測繪成果,是指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95號)所確定的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測繪成果。
四、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應當遵循既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適應對外交往與合作需要的原則。
五、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批準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需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由自然資源部審批。審批前,應當征求軍隊測繪部門意見;必要時,可征求國務院相關部門意見。
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批準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需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由當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陜西、黑龍江、四川、海南由所在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下同)。審批前,應當征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
六、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中,確需使用涉密測繪成果;
(二)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需要、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
(三)申請對外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種類、范圍、內容、數量及精度等與使用目的一致。
七、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由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中方單位向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申請表(見附件);
(二)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文件;
(三)外方背景情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必要性及保密審查情況的說明;
(四)合法有效的中方、外方身份證明材料;
(五)擬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密級、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據等定密情況說明材料;
(六)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
(七)擬與外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文本;
(八)申請人具備保密管理有關條件的機構人員、管理制
度、場所設施等相關說明材料或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
擬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為自然資源部門管理的測繪成果的,無需提供第(五)(六)項材料。
擬對外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審查由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保密審查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保密事項范圍為依據,判斷擬提供的資料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及保密期限。
八、審批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九、審批機關依法受理申請后,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將所有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轉送軍隊部門征求意見。征求軍隊部門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十、審批機關受理后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組織開展保密鑒定、安全評估和實地核查等。
十一、審批機關根據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和對外提供的實際需求提出保密技術處理要求。審批意見提出需進行必要的保密技術處理的,應當由指定的機構對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進行相應的保密技術處理。
十二、申請人應當與外方簽訂保密協議,限定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和知悉范圍,明確外方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在向外方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將簽署的保密協議復印件報審批機關。申請人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局有關規定,自收到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及保密協議文本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意見的要求妥善管理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在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完成后6個月內,收回提供的測繪成果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銷毀或交回審批機關。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
(一)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未經政府批準的;
(二)使用目的和用途不明確的,或者申請對外提供的成果內容與使用目的不一致的;
(三)成果對外提供后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現有非涉密測繪成果能夠滿足需求的。
十五、申請人應當對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十六、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七、未經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
十八、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法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非法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行為。
十九、審批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秾ν馓峁┪覈婷軠y繪成果審批程序規定》(測辦〔2010〕108號)同時廢止。